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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2020-12-29 2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等相关规定,现更新我馆婚姻登记办理须知如下: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是居住在阿联酋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护照、阿联酋居留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3、再婚当事人还须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3、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初审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1、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件遗失的,需提交个人声明。

  2、流程:

  男女双方到馆申请并填写有关文件后,领事官员完成材料初审,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我馆确认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之后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向我馆申请,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三)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1、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男女双方至少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照片;

  (3)空白双方未签名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需提交个人声明);

  (5)我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流程

  (1)当事人签署有关文件并按指印,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

  (2)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文件,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三、注意事项

  (一)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婚姻登记当日取证。不收取费用。

  (二)由我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在我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阿联酋法律法规的影响。如阿联酋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阿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我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四)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阿联酋政府机关、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我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驻迪拜总领馆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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